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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文字商标设计有何规定

2016年07月26日 互联网

  所谓文字商标设计即是指纯正利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异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组成的商标设计。通常也即是指根据《商标设计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设计六要素混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混合所组成的商标设计。

  作为组成商标设计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利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差异文字之间可以混合利用。

  作为组成商标设计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缮写单位,包罗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设计法》把仅以字母组成的商标设计归在文字商标设计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设计法》把字母作为商标设计的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吻合实际,也便于商标设计主管部门对商标设计注册申请依法察看核准。

  作为商标设计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设计法》的新规定。组成商标设计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汉文大写数字。

  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半采纳察看轨制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所以,必需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设计。

  差异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混合,文字的混合可以利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

  文字商标设计不得利用《商标设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利用的文字。

  应阐明的是:

  1、我国察看商标设计时,除汉字(包罗汉语拼音)、英文文字组成的商标设计是遵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区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

  2、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异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设计时,应附加阐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不然,均按左近似的汉文或英文含义解说,或作无含义解说。

  所以,假如没有特别需要,文字商标设计应选择汉字(包罗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

  文字商标设计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缮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格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设计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设计的原本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设计。

  文字商标设计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组成商标设计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缮写要领等起着紧要的认读作用,所以易于判定辨别,易于守护。但文字商标设计也易受语言文字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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