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保护名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没有专门保护名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件下,名牌的拥有者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名牌呢?笔者认为,名牌的拥有者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名牌。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牌的保护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该法未规定什么是”知名商品“,”知名商品“由谁认定及认定”知名商品“的条件;第二,该法未规定判断”混淆“和”误认“的标准;第三,行为人虽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该行为达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且”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程度,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2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贯彻实施。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牌的保护很不充分,但是,名牌被他人擅自在同种产品上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时,名牌的拥有者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名牌。
(二)商标法对名牌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7条的规定,商标必须由文字、 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组合构成。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品牌往往和该产品的商标联系在一起,企业可以运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名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