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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民营医院有两个“名字”

2012年05月28日 中华隆取名网

  万州有家民营医院在法人登记中,登记为“公司”。这下好了,这家医院有了两个“名字”,一个姓名叫“医院”,再一个姓名叫“公司”。“医院”违法后,由“公司”出面接招,但章盖的仍是“医院”;处罚了“公司”后,“公司”连连叫屈:“公司”和“医院”各自互相独立、各是一个“妈”,“医院”违法了怎么能处罚"公司"呢?

  可是,这种内藏玄机打擦边球的“藏猫猫”游戏,被法院的“火眼金睛”识破,证据锁定“公司”与“医院”就是同一个单位。

  广告涉足禁区被罚款一万元

  2007年4月16日,万州某民营医院(后简称民营医院)委托万州一网络技术中心有关人员,为其建立公众可以自由点击进入的民营医院网站。民营医院为此支付网络技术公司费用5000元。

  民营医院在该网站"典型病例"的"双腓骨移植替代股骨"网页中,发布其疗效优良率达98%;在"幼儿断腕再植"网页上,发布患者乔某进行"幼儿断腕再植"手术前后的照片7副。

  "民营医院在互联网设立的网站上,对其诊疗效果有效率进行宣传以及利用患者形象宣传,其'幼儿断腕再植'治疗效果的行为,属于医疗广告行为。"万州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士说:"这些内容是对民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本身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的介绍和宣传,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称的医疗广告。"

  2011年9月6日,区工商分局以民营医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予以立案。10月31日,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向区工商分局作出了"关于我院网站资料整改的情况说明"。11月16日,区工商分局向民营医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19日,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了复函。

  同年12月29日,区工商分局以民营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行为。

  同时,区工商分局鉴于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对其网页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遂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民营医院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

  “公司”与“医院”是同一单位

  民营医院有限公司不服区工商分局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3月8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营医院有限公司诉称,区工商分局处罚主体错误,民营医院网站不属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建设所有,民营医院与被处罚主体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各自相互独立;且民营医院宣传内容不是我国《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更不是医疗广告,故区工商分局处罚对象错误,定性不当,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区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工商局辩称,民营医院与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就是同一个单位。区工商分局在调查过程中,民营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加盖的是民营医院的公章;民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也能证明是同一个单位。

  在诉讼过程中,民营医院有限公司没有向区法院提交证据。区工商分局为支持其答辫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定期限内,向区法院提交了建网站付费发票、检查时的现场笔录及网页的打印件、对某民营医院有限公司法人和网站法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

  区法院认为,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在区工商分局查处过程中,不管是自己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还是"关于我院网站资料整改的情况说明",以及给区工商分局的复函等材料,加盖的均是民营医院的公章,民营医院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应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对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民营医院在法人登记中,登记为民营医院有限公司。因此,民营医院与民营医院有限公司为同一单位。民营医院有限公司主张的区工商分局处罚主体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民营医院在其对外网站上发布"双腓骨移植替代股骨"、"幼儿断腕再植"的医疗信息,应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属医疗广告;民营医院在网站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疗效优良率"及患者乔某进行"幼儿断腕再植"手术前后的照片,该内容属于《医疗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民营医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区工商分局对其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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